为了确保中国人民解放军重要军事目标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符合特定安全要求,规范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工作,根据军队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送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常住户口,无违法犯罪记录;
2、送检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历史清楚,产权关系明晰,诚信记录和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3、送检产品有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必须按照标准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没有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企业标准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且企业标准符合法定要求、已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1、准确填写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产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从业经历、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5、送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认证证书和检测认证所依据的标准;
6、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资料;
7、认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申请单位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申请表》,向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2、认证中心受理申请后,申请单位向认证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3、认证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认证中心向申请认证单位发出送检通知;
4、送检单位提交样品,交纳认证费;
5、认证中心组织产品技术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6、召开认证审查会,审核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形成认证报告;
7、通过认证审查的,由认证中心向送检单位颁发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列入《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8、通过检测认证的,在产品认证有效期内,送检样品和所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认证中心备查。
送检产品自接收之日起,认证时间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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