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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容器制造办理指南

TS压力容器制造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D级)
二、许可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2、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4、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备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具体技术性要求见附表。

四、许可级别
D1级:第一类压力容器(0.1p1.6MPa
D2级:第二类低压容器(0.1p1.6MPa;介质毒性极度、高度或易燃、毒性中度的反应和存储容器,且pV0.2MPa·m3)中压容器(1.6p10MPa)。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自带U盘提供);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企业简介
4、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
6、焊接及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
7、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8、质量保证手册
9、升级、换证、增项:原证书复印件。

 六、许可程序
1、申请
①申请单位参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②同时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简介、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焊接及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
2
、受理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取回《申请书》;
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试制产品
①申请单位在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受理范围试制产品。
②每个级别应试制成品和在制品各1台。
③试制产品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安装、使用。

4、鉴定评审
①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签定评审。
②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制造许可条件、基本具备制造许可条件和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三种情况。

③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做出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5
、审批
①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②省质监局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
6
、发证
①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7
、增项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需要增加制造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以上16条规定。
8
、变更
制造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①制造单位应当在变更1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且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
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确认审查或者直接确认变更,告知制造单位。
③变更后需要更换《制造许可证》的,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新证;不需要更换的,许可实施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
、换证
①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换证《申请书》。
②、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其它
 

 

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1.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建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符合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 人员要求  具有设计工艺质控责任人员、材料质控责任人员、焊接质控责任人员(焊接专业)、理化质控责任人员、热处理质控责任人员、无损检测质控责任人员(RTUT中级)、压力试验质控责任人员、最终检验质控责任人员
  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持证焊工不少于6名,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且满足相应产品焊接的要求
  无损检测人员至少应有RTUT中级各2人项,无损检测外委时本单位应配备RTUT中级无损检测持证责任人员
  外聘人员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厂房场地要求 有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区面积、生产容器的厂房面积
  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有专用焊材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5.工装设备要求 具有与压力容器制造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设备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不得与碳钢混用
  具有与制造专门产品相适应的其他专用设备
 6.业绩要求 取证单位应有监检合格的试制产品(各级别应各有一台未喷漆的成品和一台半成品)
  具有连续制造对应级别压力容器的业绩
 7.其它要求 具有与压力容器制造范围相适应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换证单位无容器制造安全性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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