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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工厂检查
 

4.4 工厂检查

4.4.1 对于资料审核和型式检验均合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安排工厂检查组开展工厂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由符合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 人。

4.4.2 委托人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的规定。工厂检查的方式、方法,按技术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工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组长应在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技术鉴定机构。

4.4.4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委托人,应对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4.4.5 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委托人,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3 个月后方可再次委托该类产品的技术鉴定。

4.4.6 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自行向技术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重新进行工厂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6 个月以上(包括6 个月)的;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变更的;

3)其他必须进行工厂检查的情况。

4.4.7 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技术鉴定机构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检查:

1)获证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或工厂条件有可能发生显著变化的;

2)技术鉴定机构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5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技术鉴定机构负责对产品技术鉴定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与评定。

4.5.2 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 日内(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按GA846《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规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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