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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

三、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对照上述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向认可委申请认可。

省级资质认定申请书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表格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栏目中分别下载;

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申请资料、相关认可规范文件可登录认可委网站(http://www.cnas.org.cn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验收)栏目中分别下载。

(二)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对于同意受理的,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安排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对于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资质认定受理机关将会同认可委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材料并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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